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僖公中论(第4页)

且夫晋文之以谲用于楚,而亦何碍正用之于王,然而不能者,非不给也,则亦晋文之迷于制也。

晋文即无往不正,而于楚固不容不谲。

不容不谲,仅用之楚以救中夏,奚必志气盈捷,肯綮习串,欲罢而不能邪?

盖晋文之时,非齐桓之时。

齐桓可以正治楚,而晋不能矣。

桓之与,中国相为信从者三十年,而始有事于楚。

晋文遭家不造,仅以存立,立而即有事于楚者,四年焉耳。

势不成,威不伸,信不结,上无召廖赐命之宠,下无存三亡国之功,夕与为敌,而旦挟一义,是袭义也,宋襄之所为丧师而辱身也。

故晋文之不可以正兵临楚者,时也。

乃此以为说,则抑或咎文之欲速成也,胡不师桓之从容而必遽邪?年即迟暮,而创业垂统,强为善以俟子孙,功之成否,惟天所授焉可矣。

而抑非也。

今之楚,非昔之楚也。

桓之起也,八年而楚始一犯郑,又十二年,而楚始再犯郑。

兵五加郑,而一未得志。

自郑以外,无楚尘也。

桓乃防之于事早,虑之于几先,如扑火于未炎,而可不失其度也。

齐桓卒,楚均强,执盟主,暴中国。

东得齐、鲁,北得曹、卫,南得陈、蔡、郑、许,而仅争一宋也。

宋下,则无中国矣。

乃使晋人俟之三十年之后,待天下之合,而以正兵临之。

三川夷,九鼎出,不复有周,而讵有晋哉?故晋文之谲楚以收一战之功,可无咎也。

知其无咎,而惟用之宜。

则知过此以往,不可加于友邦;循此以上,不可施于君父;谲之用亦何与正而相背哉!

何也?中国之于夷狄,歼之而不为不仁,夺之而不为不义,绐之而不为不信。

非我类也,不入我伦。

川流用殊,亦何碍于大正之施?

其不乘此故心,循为熟路以加之于君父,亦明矣。

子曰:“晋文公谲而不正。”

谲可谅也,不正不可原也。

谓其君臣父子夫妇友邦之间,积咎为已至矣。

携曹、卫,激得臣,取必一胜以免天下于夷,又何病焉?

十八

王者修德,伯者修刑。

德不厚不足以王,刑不审不足以伯。

惟王者无慝,伯者不能无慝者也。

不能无慝,而人亦服,刑审故尔。

有慝于己,刑人抑不以其罪,则必底于败,宋襄公之于曹、滕是已。

晋文公之伐曹、卫,其刑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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