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省山河市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杜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鉴定申请避权利。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申请避事由:
本案当事者当事近亲属;
本者他近亲属与本案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证、鉴定、辩护、诉讼代理;
与本案当事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上述员曾接受当事及其委托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及其委托。
审判长叶夕语:被告南双清对出庭员否申请避?
被告;申请。
审判员叶夕语:被告南双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证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者勘验、检查。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权获得辩护。
除自行辩护外,可以委托辩护自己辩护。
受被告南双清委托,由滨海南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担任被告辩护律师。
被告南文清否同意广担任你辩护?
被告:同意。
审判长叶夕语: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元及所要证明内容。
对证、鉴定出庭,应该说明原因。
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
能提交原件、原物,应当说明理由。
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者复印件。
审判长叶夕语:公诉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证据目录外,无新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公诉:。
审判员叶夕语:被告及其辩护无新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
审判员叶夕语: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先请公诉宣读起诉书。
公诉:(站起)尊敬审判长、审判员,下面代表仑海市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被告南双清,女,汉族,现年岁(生于oo年月),仑海,高中文化程度,被告南双清涉嫌故意杀案,仑海市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依法审查,现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南双清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南双清,今年月下午下班途径滨海学院仑海分校附近空地上一条小路,遇见她以前同班同学,即被害马墨灵,事当时,只因马墨灵取笑被告自闭,被告南双清用刀刺向马山身体部位,导致马墨灵手部受损,鉴定定,左手残疾给被害及其家带严重打击,被告南双清行主观恶意明显,具严重故意和社会危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南双清行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四条、第百三十条规定。
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条规定,被被告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特提起公公诉,请依法严惩。
审判长叶夕语:被告南双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轻信口供。
只被告供述,其他证据,能认定被告罪和处以刑罚;被告陈述,证据充分确实,可以认定被告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答法庭对你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犯罪事实得隐瞒,得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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