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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节(第2页)

我叹了口气。

“谁遇见你都倒霉。”

老罗搓着手,“不过,这又是一笔意外收入啊。”

老罗眼睛里放着光。

3

这是我们万万没想到的。

检察院将罗四海案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对方律师、律协主席的小舅子赵瑛昊并没有如我们预料的那样提请复议,而是直接找到了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诉讼。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定义,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刑事自诉是相对于检察院公诉来说的。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的前提条件。

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了解到罗四海被法院的人带走是赵瑛昊提起了刑事自诉的原因,我第一时间把自己关进了办公室,从书架上拿下了法典,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

想来想去,也就只有一条可能是被赵瑛昊利用到的,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相关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第八条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这也仅仅是可能而已,因为我在具体查阅刑法分则的内容时,发现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方面的内容。

林林总总多达数十种罪名,却没有一条能够和罗四海所做的事情对得上的。

换句话说,法院尽管对此事予以立案,但在审理上却可能面临着无法可依、无罪可判的窘境。

然而这件事我们却不得不小心对待,因为赵瑛昊的目的根本不在于此,而在附带的民事诉求上,就是这个民事诉求有可能让我们阴沟里翻船。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同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而是倾向于大陆法系,但在实际判决中,法官还是习惯寻找既有的案例作为判决的依据。

在这件案子里,学校和医院都在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对赵瑛昊的当事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这就很有可能导致法官在判决的时候倾向于原告。

“如果学校和医院没有责任,他们为什么要赔偿?学校、医院、银行都与原告家属的死亡有牵连,不可能两家有责任,一家没责任。”

这种话完全有可能从法官的嘴里说出来。

要想打赢这场官司,我们就必须证明老太太确实被牵扯到了诈骗案中,罗四海的做法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成功避免了当事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然而麻烦的地方就在这里,对方提供给当事人的那个账户确实是医院的账户,并没有涉嫌诈骗。

“要不,找找静吧,她能耐大,看看有没有办法让那边把案子撤了。”

看了一天的卷宗,头昏脑涨的我终于还是不甘心地放弃了依靠自己找到解决方案的想法,“顺便看看她有没有办法把你的律师证拿回来。”

“那丫头啊,找不着。”

老罗百无聊赖地摆弄着一台遥控车,遥控它把一杯咖啡送到了我的脚边,“失踪好几天了,电话一直打不通。”

“你怎么就一点儿都不担心呢?”

一听说张静失踪了好几天,我忍不住急道,“你就不怕她出什么事?”

“你就担心了?”

老罗瞟了我一眼,“我不说,你还不知道这事吧?”

这句话让我无比尴尬。

我虽然给她打过几个电话,可始终没打通,但我并没有想到,找不到她的不只是我。

所幸老罗没在这件事情上纠缠:“放心,那丫头精着呢,谁出事她都不会出事的。

再说,要是真有事,他们家早就乱了,你以为咱俩还能置身事外啊?”

“不行,我还是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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