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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节(第1页)

“不过……”

刘行长顿了一下,欲言又止。

“还有事?”

我问。

“学校和医院那边答应赔偿了,一家赔了三十万。”

刘行长叹了口气,“简律师,罗律师,我心里有点儿没底,这事儿我们不会真的有什么责任吧?你看那两家,可都赔了啊。”

“我的刘行长,您就把心放到肚子里吧。”

我笑道,“那两家愿意赔偿,是不希望这件事闹大,给他们带来负面影响,再加上他们上级主管部门对这种事都是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来处理的,所以才有这个结果。

你们不同,首先你们没有任何责任,其次,上边也不希望无缘无故花这笔钱吧?”

“他们那么处理,其实没什么好处,等于变相承认了自己有责任。

这种事,一旦开了头,有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那时候,他们才真的是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咽。”

我喝了一口水,说道,“刘行长,这官司我有把握打赢。”

“那我可就等你的好消息了。”

刘行长呵呵一笑,笑容里却夹杂着难以掩饰的忐忑。

签了委托协议后,我把刘行长一行人送出了律所,回头就看到老罗一脸的纠结。

“你这是怎么了?”

我问。

“还没谈价钱呢。”

老罗苦着脸,说道,“咱跟他们的协议里可是把各种案子都分开计算的,顾问的一笔钱,民事的一笔钱,行政的一笔钱,刑事的,唉,当初哪想到一个银行会摊上刑事案子啊,忘了写上了。”

2

接了这个案子,我和老罗就开始紧锣密鼓地筹备起来。

第一步当然是先找到罗四海,让他别多嘴。

在中国,可不会有警察告诉你,在律师到之前,你有权保持沉默。

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的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但从多条法律的解析中就能看出来,面对警方的讯问,嫌疑人是可以不回答的。

相对于西方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的明示沉默权,我们一般称之为默示沉默权。

2012年的新《刑诉法》第五十条就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就是说嫌疑人可以选择陈述,也可以选择沉默。

而以这一条款为基础,对第一百八十八条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的规定,其解释也就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可以选择回答,也可以选择沉默,但如果选择回答,那就要如实陈述。

换言之,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但是没有说谎权。”

虽然罗四海这个案子发生在新《刑诉法》颁布之前,但关于“沉默权”

的辩论其实由来已久,律师在工作中也都非常注意提醒当事人这一点。

个别地方也已经开始试行相关的制度了,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就推出了《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所谓“零口供规则”

就是指“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

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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