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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4章 581君主集权宪法(第2页)

官亦民,当守法。

触犯《大同律》者,与民犯法同罪。”

“第七条,士农工商皆民,僧道医卜亦民也。

业有不同,人无高低。

人民者,当奉公守法,当爱戴君主,当尊敬官员。”

这四条,出自《格位论》和《三原篇》,确定皇帝、官员和人民的地位。

“第八条,内廷也,皇帝之机构……”

“第九条,外廷也,国家之机构……”

接下来两条,总述内廷和外廷。

内廷主要由皇帝、后宫、女官、侍卫组成,同样要按照宪法,制定相应的法律。

皇帝为一国之君,家事几乎等同于国事,内廷的一切都以稳定国祚而展开。

包括选纳后妃,也是为了稳定国祚,因此皇帝跟禁止纳妾的官民不一样——明朝的官民,也是不准纳妾的,至少法律规定如此,只在一些特定情况例外。

同时,赵瀚又规定,选纳后妃、女官和宫女,都不可大张旗鼓的扰民,一切当以民间自愿为原则。

而皇城侍卫,为皇帝之亲卫,外廷不可插手,否则以谋反论处。

外廷则是内阁领衔,宪法确立了内阁的权责。

甚至规定了阁臣的人数,最少三人,最多九人,必须是单数。

若遇分歧,辅可以决策,但此决策必须获得皇帝同意。

修补《宪法》和《大同律》,须皇帝、内阁、十部、十曹皆在。

内阁可以根据现状,提出更改和添加法律。

由皇帝召开大朝会,三品以上官员出席九成以上,共商更改法律细则。

每人一票,投票过七成可通过。

皇帝,有权驳回!

党争属于人的斗争,别扯什么文官集团、商人集团,大明有很多绅商出身的官员,站在东林党的对立面。

关于投票决议,赵瀚只规定立法时可以投票,文官集团是很难达成共识的,也犯不着为了几条法律而形成党争。

若文官真的达成共识,胡乱修订法律,那么只有两种可能:第一,朝堂出现了权臣;第二,官商勾结已经腐蚀中枢。

明末的辅无法做主,连内阁决议都要投票,那才是会刺激党争出现。

这纯粹是张居正给君臣留下阴影,继任者矫枉过正,害怕权臣再次出现,内阁改为投票制而一团糟。

赵瀚《宪法》规定下的内阁辅,权力大概跟弘治、正德两朝差不多。

而地方官府,也可以制定地方法规,必须符合《宪法》和《大同律》。

在地方几套班子达成一致之后,还要上报中央获得批准。

此外,还有对军队的规定。

皇帝是大同军的最高领袖,军队不可以干政。

但是,武将在卸任指挥官之后,可以调任兵部做武官,甚至可以进内阁做阁臣——不可做辅和次辅。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议会制君主立宪,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

德国的君主立宪制,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君主为国家元,拥有实权,可任命内阁官员,对议会的立法有否决权。

赵瀚设立宪法,有些类似德意志,但没有议会的存在。

因为二元制君主立宪,是皇帝与权贵阶级的妥协产物,而赵瀚根本就不需要妥协。

二元制君主立宪,其妥协的结果是什么?是议会在立法时,根本不顾平民死活,法律全都有利于权贵和资产阶级。

赵瀚这部《宪法》就是个四不像,他真正的目的,是将自己的意志,以宪法形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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